新规落地,合规护航陪护行业超龄用工 ——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落地执行管理指引
2026 年 5 月 10 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第 56 号令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,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。陪护行业作为超龄劳动者集中就业领域,护工、居家陪护、医院陪护、养老陪护等岗位大量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,以往用工边界模糊、工伤无保障、休息薪资不规范等痛点将全面纳入监管。本文结合陪护行业岗位特性,依据新规梳理陪护公司超龄用工全流

一、明确适用范围:分清两类陪护用工边界
(一)适用《暂行规定》的员工制陪护人员
陪护公司统一招聘、统一岗前培训、统一派单排班、统一考勤管理、按月发放薪酬的超龄陪护人员(男性满 60 周岁、女工人满 50 周岁、女管理岗 55 周岁,含提前退休返聘陪护),完全适用本规定。
核心判定标准:受公司劳动管理、执行公司规章制度、从事公司安排陪护服务、按月领取固定报酬,属于新规覆盖的超龄劳动者。
(二)不适用新规的情形
居民个人直接雇佣陪护人员,仅中介一次性介绍、住户直接结算工资,无公司统一管理,不受本规定约束;
仅提供信息撮合、陪护人员自主接单、无强制排班考勤、按次结算的零工模式,不属于单位用工,由民法典调整;
处于国家弹性延迟退休阶段的在岗人员,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,不适用本规定。
对陪护公司而言,绝大多数驻院陪护、长期居家陪护、机构养老陪护均属于法定适用人群,必须严格落实新规全部保障条款。

二、入职全流程标准化管理,筑牢合规第一道防线
(一)岗前健康筛查,岗位适配分类管控
陪护岗位存在长期值守、夜班护理、搀扶转运、照护失能病人等体力劳动,新规第十三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身体匹配岗位,严禁安排危害身心健康、高强度危险作业。
陪护公司执行要求:
入职统一安排基础体检,重点筛查高血压、心脏病、严重腰腿疾病、眩晕症等不适合长期夜班、重体力照护的疾病;
分级分配岗位:身体条件良好、精力充足的可安排失能卧床、24 小时陪护;患有基础慢性病人员仅安排日间轻症陪护、短期短时陪护;
禁止安排 70 周岁以上人员长期 24 小时住家陪护、通宵连续夜班、频繁搬运患者等高负荷岗位;
建立超龄陪护健康档案,每年组织一次简易健康复查,动态调整岗位强度。

(二)30 日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,杜绝口头用工
新规第六条硬性要求,招用超龄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用工协议,禁止口头约定、空白协议,协议必须载明十项核心内容:协议期限、工作内容、服务地点(医院 / 居家 / 养老机构)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、职业危害防护。
陪护公司协议专项优化要点:
区分短期陪护、长期驻家陪护、轮班陪护,明确不同服务模式的工时标准;
写明夜班补贴、节假日陪护加班薪酬计算标准;
明确工伤参保、职业防护、照护过程人身伤害处置流程;
约定用工终止情形:协议到期、身体不适无法胜任、双方协商解除、服务项目完结;
用工条件变更(更换陪护地点、调整工时),必须书面签订变更协议留存归档。
(三)建立超龄用工台账,全员登记管理
全面摸排公司所有超龄陪护人员,建立专项台账,登记姓名、年龄、退休状态、是否领取养老金、体检记录、用工协议、工伤保险参保凭证、考勤薪资记录,做到一人一档,以备人社、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抽查
三、工时与休息休假管理:严控陪护行业过劳风险
陪护行业普遍存在 24 小时住家陪护、通宵医院陪护,新规第九条划定刚性约束: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;确需加班必须遵守《劳动法》加班时长、加班费标准。
陪护公司实操规范
优化排班模式,拆分长时陪护岗位,推行 “日间陪护 + 夜间轮值” 两班制,减少单人连续 12 小时以上值守;
24 小时驻家陪护,强制安排每日不少于 6 小时连续休息时段,写入用工协议;
严格执行法定节假日放假制度,节假日安排陪护服务,足额支付法定加班工资;
完善考勤记录,打卡、服务签到单、客户确认单同步留存,杜绝无考勤、无工时记录;
禁止以 “陪护吃住全包” 为由抵扣休息时间,不得以客户需求为由强制无休加班。
违规后果
违规安排加班、不支付加班费,超龄陪护可向人社部门投诉,监管部门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五条、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开展处罚。
四、薪酬发放合规:守住最低工资与足额发放底线
新规第十条、十一条、十二条对劳动报酬作出强制约束,是劳动监察重点核查项:
超龄陪护正常提供陪护服务,月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夜班补贴、护理绩效不计入最低工资抵扣;
全部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,每月至少发放一次,禁止实物、购物卡抵扣工资;
严禁克扣、无故拖欠陪护服务费,不得扣除工伤保险、劳保用品相关费用;
薪资发放留存银行转账流水、工资表、员工签字确认记录,纸质、电子台账至少留存 2 年;
协议中清晰约定基础工资、夜班补助、重症护理补贴、结算周期、发放日期,避免薪资纠纷。

五、保险与社保管理:工伤保险强制参保,区分养老、医保两类人群
(一)工伤保险:企业全额承担,不可用商业险替代
新规第十五条为行业最大利好与硬性义务: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,全部保费由公司缴纳,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。
陪护行业风险高发(搀扶摔倒、转运扭伤、被病患误伤、院内滑倒等),以往超龄护工受伤企业全额赔付,新规落地后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分担赔付:
入职同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,用工期间持续缴费,离职及时停保;
陪护人员工作受伤、患职业病,公司配合完成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,依法申领工伤待遇;
配套投保雇主责任险、人身意外险作为补充保障,但不能免除工伤保险参保法定义务;
严禁协议约定 “工作受伤自行负责”,此类免责条款无效。
(二)养老保险区分两类人员管理
已领取职工养老金、提前退休人员:原有养老待遇不受影响,公司无需强制缴纳养老保险;
未达到养老缴费年限、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陪护:可个人自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;经双方协商一致,公司可代为缴纳,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,相关约定写入用工协议。
(三)医疗保险配套规则
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,原有医保报销政策不变;
未达到医保退休标准人员,可个人参保,协商一致后公司可协助缴纳职工医保。
六、劳动安全与职业防护:适配陪护岗位专属管控措施
陪护岗位存在跌倒、磕碰、传染性疾病、长期弯腰劳损等职业危害,依据新规十三、十四条落实安全管理:
岗前统一开展安全生产、职业卫生培训:患者转运规范、消毒防护、传染病防护、突发身体不适应急处置;
配齐防护物资:防滑鞋、手套、口罩、护腰等劳保用品,免费发放给超龄陪护;
定期开展岗位风险提醒,针对失能、躁动患者陪护制定专项安全操作流程;
定期回访陪护人员身体状况,出现持续腰腿疼痛、头晕乏力等情况,及时调岗或安排休息;
完善事故上报机制,陪护发生摔伤、磕碰等意外,24 小时内登记备案,同步启动工伤申报流程。
七、争议处置与内部监督机制
(一)区分两类纠纷处理渠道
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、工伤保障争议:适用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,陪护可申请劳动仲裁,人社部门可受理投诉监察;
用工期限、服务分配、商业保险等其他民事纠纷: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(二)内部监督与工会保障
公司设立维权对接专员,及时处理超龄陪护薪资、休息、工伤诉求;
接受工会监督,工会发现侵害超龄陪护权益行为,公司须限期整改;
定期组织超龄护工座谈,收集岗位强度、排班、待遇相关意见,动态优化管理制度。
(三)违规追责提示
欠薪、低于最低工资、违规加班不付加班费:人社部门监察处罚;
未落实安全生产、职业病防护:应急、卫健部门依法处罚;
未缴纳工伤保险、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:多部门联合抽查,累计处罚,发生工伤后全部赔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。
